GST(Goods and Service Tax, 即商品与服务税)反向征收机制,也就是Reverse Charge Mechanism,简称“RCM”。一般来说,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开具发票时,开票金额会涵盖GST销项税,同时需要承担向税局申报和缴纳GST(抵扣进项税后)的义务。而GST反向征收机制(RCM)意味着GST将由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而不是提供者)支付并存入税局。
适用GST反向征收机制的情形,主要在CGST/SGST (UTGST) Act中的Section 9 (3)和Section 9 (4)、以及IGST Act中的Section 5 (3) 和Section 5 (4)中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