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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境外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5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材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但居民企业从境外未达到直接持股20%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向所得来源国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额,应按直接抵免有关规定正常计算抵免,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资料来源】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境外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5号)
2.《“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 年修订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2021 年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