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法律和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事项主要有:
①农业、养殖业的未加工或处理产品、为农业生产服务;畜种、植物品种;
②盐制品;
③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学习保险、其他与人相关的保险服务、农业保险服务;直接为捕鱼服务的传播、船只、设备和其他必要工具的保险;再保险
④提供普遍的邮电服务和互联网服务;
⑤教学和职业培训;
⑥转运或过境越南境内的货物;暂时进口转口的货物;暂时出口或再进口的货物;
⑦根据技术转让法进行的技术转让;根据知识产权法转让知识产权;
⑧无加工成艺术品、珠宝或其他产品的进口金条;
⑨残疾人专用设备;
⑩年营业额一亿越南盾以下的经营户和个人的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