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经济中,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工程业务的同时,往往面临复杂的税务合规挑战。本文以“Hyundai Engineering Co. Ltd.(现代工程公司)诉孟加拉国国家收入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Revenue, NBR)”一案为例,深入剖析跨国工程合同中的税务扣缴义务。
一、案例回顾
现代工程公司(以下简称“HECL”)是韩国一家跨国工程企业,与孟加拉国天然气公司(GTCL)签订了总承包合同,负责在孟加拉国设计、安装并调试天然气管道压缩站。合同明确规定,HECL将从韩国及其他国家供应所需设备,且相关合同款项将以外币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GTCL依照孟加拉国《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Rules, 1984)第52条,从HECL的支付款项中预扣了5%的所得税(Advance Income Tax, AIT),即19,515,644.79孟加拉塔卡(约合116万人民币)。
HECL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项合同涉及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应在韩国纳税,并根据《孟加拉国与韩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其在孟加拉国的分支机构不应视为“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因此孟加拉国不应对此收入扣税。对此,NBR则主张HECL在孟加拉国设有分支机构,并履行了合同中的安装和调试服务,因而具备“常设机构”的特征,应缴纳相应税款。
孟加拉高等法院基于合同性质和协定内容,最终支持HECL的诉求,即HECL不在孟加拉国构成“常设机构”,其部分收入不应在孟加拉国被征税,要求NBR和GTCL在45天内退还扣缴的AIT。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常设机构”的存在,以及在跨国税收问题中如何适用双重征税协定。
(1)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孟加拉《所得税条例》第52条,孟加拉国要求在其境内履行合同的外国企业按规定扣缴所得税。然而,《孟加拉国与韩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5条明确了“常设机构”的定义,即外国企业在他国设有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才需承担相应税负。
在本案中,HECL在孟加拉国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项目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等辅助性工作。依照协定第5条第4款的豁免条款,HECL认为其在孟加拉国的分支机构不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不具备持续业务活动的性质。此外,HECL并未在当地独立销售或盈利,其产品和服务的收入也主要来自于韩国境内的合同履行。因此,HECL的孟加拉国分支机构应适用第5条第4款豁免条款中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豁免,不属于常设机构,其合同收入应仅在韩国纳税,不需要在孟加拉国重复征税。
(2)合同履行地与收入来源地的界定
由于合同规定设备及技术支持均来自韩国,HECL认为其在孟加拉国境外的收入不应被视为在孟加拉国的应税收入。而NBR则主张合同整体是“一体化”的,合同在孟加拉国的履行构成了本地收入,因此应全部扣缴AIT。此处涉及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跨国项目中“销售收入”的实际来源地,协定第7条明确规定,若企业的收入来源地在其母国,且母国对此收入征税,则不应在项目履行地重复征税。HECL主张,其在韩国已就合同部分收入纳税,而NBR并未充分考虑协定条款的适用,因此HECL要求退款。
在本案中,HECL与GTCL的合同条款明确细化了税务责任的归属,尤其在第14条“税费”的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了HECL与GTCL双方在各类税费中的承担义务。
附:HECL与GTCL签署的合同原文条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合同第14条详细列明了双方税务责任分配,GTCL承担了进口相关税费的义务。具体而言,根据第14.2条,GTCL在进口阶段已经承担了所有关税、增值税和预扣税等,并完成了所有应纳税款的支付。法院据此裁定,GTCL在进口过程中已完成的税款支付责任不能转嫁至HECL,不应再在HECL的合同款项中重复扣缴预扣税。GTCL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未能充分考虑这一责任划分,导致重复扣缴,从而违反了合同的明确规定。
三、兰迪建议
(1)理解协定中对于“常设机构”的定义与判定标准
理解常设机构的定义与判定标准对跨国公司尤为重要。通过梳理所在国与母国的税收协定条款,企业可以明确哪些业务活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符合协定中“常设机构”定义的行为,如设立具有长期业务功能的办公室或工厂。如果企业仅在一国设立用于信息传递或项目协调的办公室,则应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标准,避免因“常设机构”而承担额外的税务责任。
(2)合同条款细化税务责任归属
跨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各方在税收方面的责任,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税务争议。在本案中,HECL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其货物和服务供应的地理来源,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因此,在跨国合同中明确区分各类税费的承担方,有助于预防责任模糊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例如,进口税费由雇主承担,而服务履行部分的相关税费则由承包商负责。通过将税费按项目阶段与性质进行划分,合同不仅有助于双方准确估算项目成本,也使企业能够在后续争议中据理力争,得到法律支持。这类条款的设置尤其适用于需要跨境运输和安装的复杂工程项目。对跨国公司而言,通过合同细化税务责任归属并确保各方履行其税务义务,能够在履约过程中降低法律和税务合规风险,为后续执行提供稳定的法律依据。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了解到准确理解“常设机构”定义、跨国合同条款的有效约定与双重征税协定的运用的重要性,以及跨国企业在应对国际税务合规中可能遇到的挑战与解决途径。对于跨国企业而言,理解和运用税收协定不仅是合法合规的基本要求,更是优化税务成本、有效预防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