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根据中国法律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大部分大陆法系(德法西葡瑞等欧洲国家)国家法典均有此规定,然而普通法系(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中并没有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和规定,若合同中并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则不能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因此,为避免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在国际工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是必不可少且不能被穷尽列举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事由,同时也可以合意排除不可抗力中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