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一个日历日(a calender date)。到期日应该与基础交易当事人约定的主合同履行期间相适应,或者与投标承诺有效期间加上几个月的额外时间相适应,这一额外时间主要在3-12个月不等,主要取决于基础交易关系的性质。
(2)保函到期日也可以根据基础交易关系相关联的事实来明确,但需要明确具体的相关事项。没有明确具体的固定的日历日期,这种方法容易引起各方当事人就基础交易以及保函是否终止效力的问题上引发不同的争议。例如,在银行保函中设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的失效条件,由于银行可能无法主动明确和统一合同中货物价值以及收货情况,因此可以通过设立保函到期的具体条件,比如明确我方需提供的具体文件给银行即证明对应价值的货物对方已经收到,并且需将该条件写入银行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