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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货印度辉瑞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或“走私”
    时间:2023-02-27 16:33  来源:海外投资律师网  作者:林耀昌  浏览:

    随着2022年12月初全国新冠疫情政策的放开,国内陆续迎来了新冠病毒的感染高峰。国人抢购国外的“新冠特效药”成为了最近的热门话题,例如辉瑞公司出产的Paxlovid(帕罗韦德)已经成为海外药品代购的新宠儿,这类药品的价格短时间内从最初的几百块被炒到上千。海外药代纷纷嗅到了商机,印度在继廉价仿制抗癌药后,迎来了代购新冠特效药的高峰,一直以来海外药代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争议极大。从印度代购、走私销售的药品曾经一度被认定是“假药”,并且以重罪“销售假药罪”的进行定性处罚,但是随着《我不是药神》的陆勇案被广泛关注和披露,国家于2019年修订了《药品管理法》,对于类似从印度代购进入国内的药品不再认定为“假药”。虽然“销售假药罪”在如今已经不成立,但也不表示该行为并未违法,实际上该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就本文笔者结合近期接触的海外药带涉嫌的刑事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

    一、非法经营罪

    (一)海外代购新冠药品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四)项的规定[1]。从印度等海外代购新冠药品并高价卖出的行为,已经涉嫌了“非法经营罪”。

    (二)非法经营罪将面临如下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的规定,非法经营者根据犯罪情节,处罚幅度如下:

    640.png

    (三)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5月15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应当予以追诉:

    640 (1).png

    对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多少构成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如何,在实践中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自由裁量。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3]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情节、追溯标准及量刑幅度如下:

    (1)犯罪主体为个人

    640 (2).png

    (2)犯罪主体为单位

    640 (1).jpg

    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因系同一行为,不实行两次法律评价,一般采取择一重罪处罚(走私普通货物罪)。


    【结语】

    从事海外代购确属于“看政策”的行业,一旦政策收紧开始打击这类行为,轻则罚款,重则涉罪,相关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执法动态是十分必要的,切忌被眼前的利益冲昏头脑,短时间内的暴利和商机,往往暗藏危机。若在涉嫌“非法经营”行为且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笔者建议犯罪嫌疑人应当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将有利于律师及自身了解清楚本身的涉罪情况,从而第一时间拟出最合适的辩护思路、尽早介入,以减轻罪责。


    【注释】

    [1]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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