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根据既往国内外案例提出如下建议:
1)谨慎选择仲裁地及仲裁机构,这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综合考虑实体法具体规定与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协议商定法院管辖权;
2)合同各方应及时敲定不可抗力条款的确切范围,并明确写进合约内,例如在工会力量强大且工人经常罢工的国家,罢工应否被纳入不可抗力条款情形之一?
3) 由于不可抗力条款不能适用于全部情况,因此承包商在缔结合同时应仔细斟酌“特殊情况”的条款内容,例如暂停施工条款(Suspension of work)和持续的暂停施工条款(Prolonged Suspension);
4)例如出现物资、人力短缺导致工程成本巨额增加的情况,或未在不可抗力条款及特殊情况条款涵盖范围内的其他情形,承包商可以考虑在拟定合同时,通过添加合理努力条款(Reasonable-efforts/endeavours clause)限制义务的履行范围,从而减轻己方责任;
5)在国际工程项目仲裁中,承包商一般会承担相当大的举证责任,同时上交到仲裁庭的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需要承包商做到每个环节详尽记录,有始有终;
不可抗力条款仅适用于民商事合同,不能适用于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