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但是不能走裁员程序。
根据《1947年劳资纠纷法》第2(oo)条,下列四种情况不属于裁员(Retrenchment)
根据最近的判例法,Hem Chand 诉印度联邦,Punjab Law Reporter Vol. CXXXV-(2003-3)一案中,法院提出一个人从医学角度上不适合担任该职位或一个人持续健康不佳是终止(termination)其服务的有效理由,但这种终止并不等于裁员。因此,以连续或者持续患病为由无法胜任工作而终止合同是有效的。同时,若雇员由于行为不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雇主可以单方终止合同,但这种方式也不属于裁员(Retrenchment)的定义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