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印度当局出台了许多处理债务违约的法案和建立了相关的机制。然而,当局做的这些努力与印度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成正比。虽然印度通过了1872年的《印度合同法》及2002年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和重建及证券利息执行法》等特别法律,为债权人的追偿行动提供了规定,但它们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
印度破产法 · 四支柱体系
《破产法》在其系统下规定了四个支柱,以保护、保障和实施有关公司破产解决和清算过程的法律规定和惯例,即印度破产委员会、裁决机构、破产信息机构和破产管理人。
(1)印度破产委员会:该机构将对破产专业人员、破产专业机构和信息设施进行监管。并且执行破产和无力偿债程序的法规,即公司无力偿债程序和清算程序、合伙企业和个人无力偿债程序,以及合伙企业和个人破产。
(2)裁决机构:负责确保破产解决、清算和破产程序按照《国际商业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则和条例进行。职责是批准启动解决程序,任命破产专业人员,并批准债权人的最终决定。
(3)破产信息机构:是与公司债务人有关的信息的监管和许可的信息储存库。其具备收集、整理、验证并发布用于破产解决、清算和破产程序的财务信息的职能。
(4)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破产解决程序的清算过程,以及合伙人和个人的解决破产过程,由债权人指定并且受破产委员会(COC)管理。
破产解决程序 · Insolvency Resolution Process
目的:破产解决程序的目的是重组债务人,使其能够继续经营,而不是追回债务。
监管和控制:一旦向NCLT提出破产申请,必须任命一名临时破产管理人。债务人的董事会自任命之日起暂停。临时破产管理人的任期一直持续到NCLT任命最终破产管理人为止。董事会的权力首先由临时破产管理人在其任命期间执行,然后由最终破产管理人在公司破产解决程序的剩余期间执行。在此期间的所有决定均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多数债权人的指示(参考上文的同意和批准)做出。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案件在破产解决程序中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流程。
例如,Essar Steel’s案件的CIRP需要866天才完成。CIRP时间的拖延导致了债权人的价值被侵蚀,且导致了所有利益相关者产生更大的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破产解决程序周期被打乱的原因离不开司法干预。法院在解释破产解决程序所设定的时间界限时缺乏严谨,印度政府和议会试图确定时间周期的努力一再被法院挫败,这导致破产程序周期往往被解释为仅仅是具备咨询性质的。印度最高法院在 Essar Steel India Ltd v Satish Kumar Gupta一案中,认为破产解决程序设定330天的时限(2019年的修正案)仅仅是建议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并且指出“强制”一词是违反宪法的。
印度政府在促进《破产法》的实施方面基本上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它成功地与银行监管机构——印度储备银行(RBI)结盟,推动银行系统使用《破产法》作为解决债务的主要途径。
结论
在提交申请、宣布暂停和公开宣布破产解决程序后,临时和随后任命的最终破产管理人将进行破产解决程序,并提交解决计划。根据《破产法》组成的破产委员会(COC)和NCLT都必须批准该决议计划。而且该决议计划对公司债务人、其雇员、股东、债权人、担保人、所有政府机构和参与该计划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均具有约束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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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格琪 审/陈哲涵
作者简介
吴格琪,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资与贸易部成员,英国约克大学犯罪学学士,全球犯罪与司法硕士,曾在香港律所协助大律师处理一系列金融案件并协助大律师为ECHR(欧洲人权法院)提供法律支持。专注于研究国际工程、印度劳动法,为企业提供国际投资与贸易、跨境争议解决等涉外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