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纠纷中,保函止付通常是中方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若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中国承包商想要申请银行保函止付,应如何寻求救济?我们在之前的一期公众号文章中详细分析了印度法院裁定银行保函止付的实质条件,本文主要从申请程序方面分析印度《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The Arbitration and Conciliation Act, 1996)的适用。
众所周知,印度司法效率底下,大量的案件积压导致从提起仲裁到法院指定仲裁庭一般会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承包商需要寻求保函方面的救济,可根据《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第9条申请紧急救济措施(interim measures)寻求印度法院的保护。
一、《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第9条的适用范围
根据第9条的规定,在仲裁程序之前、之后或期间,或仲裁裁决刚刚通过后,任何人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临时措施。管辖法院或裁决机关可自行决定是否同意提供临时保护措施。
法院有权颁布以下临时保护措施:
1. 法院可以提供临时救济以保存、临时保管或出售货物,以确保争议金额;
2. 凡涉及财产的争议须经仲裁程序处理,法院可准许任何人进入该土地或该建筑物的管有,或准许任何一方抽取样本,进行观察或实验,以取得全部资料或全部证据;
3. 在维持初步证据成立案件的条件、有利的便利平衡及无法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批准临时禁令。
4. 法院还可以指定一名接管人,即由法院任命的法院官员,以监督有争议的财产或有争议的事物。
5. 此外,法院拥有酌情裁量权,在法院认为合适、公正和方便的情况下,提供除上述保护以外的任何临时保护。
2015年之前,该条款仅赋予了法院通过临时保护措施的权力,但是对于临时保护措施通过后案件的后续处理并没有详细规定。在2015年修订后,增加了一项法定要求,即若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通过了一项临时保护措施,则双方必须在法院颁布命令后的90天内提起仲裁。一旦仲裁庭成立,法院就不得受理根据第9条提出的申请。但这也并非绝对,若出现例外情况,即使仲裁庭正在开庭,当事人也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2015年的修正案,法院在仲裁庭成立之后给予临时救济的权力被削弱,只有根据该法案第17条向仲裁庭寻求的救济是无效的,法院才能受理根据第9条提出的申请。
二、《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第17条的适用范围
《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第17的规定与第9条在临时救济措施的保护范围方面基本一致,差别在于,如果仲裁庭一旦成立,申请人只能根据第17条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救济保护措施,而不能向法院申请,除非仲裁庭颁布的临时措施是无效的。在措施的保护力方面,仲裁庭与法院有相同的作出命令的权力,根据本条做出的任何命令均应被视为法院的命令,应根据《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以同样的方式强制执行。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判断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主要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仲裁地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取决于仲裁庭是否成立,若仲裁庭尚未成立,则法院有权管辖,若仲裁庭已经成立或仲裁裁决已经通过,则应向仲裁庭申请临时保护措施,但如果当事人根据仲裁庭颁布的命令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措施,则可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
四、申请方的证据准备
目前根据我方承办案件的过往经验,证据搜集方面往往是中国承包商较为薄弱的环节,在对保函方面的专业知识不了解的情况下,中方人员甚至从工程伊始就并未拿到保函的原件,导致在提起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时非常被动。因此,从准备竞标到工程结束,文件管理意识应贯彻到每一环节。
我方将可能涉及到的证据按照下列类目分类,供参考:
分类 | 内容 |
合同类 | 承诺书、招标文件、投标及其附件、中标文件、订单、EPC合同、分包合同 |
履约证据类 | 施工图纸、工程的开工证明、双方会议纪要、往来信函及聊天记录、当地政府出具的各种文书及证书(例如印度各行政部门出具的NOC)、银行保函、监理出具的报告、材料价格及款项申报表、竣工验收相关证明 |
违约证据类 | 质量方面的检查报告、合同各方发出的正式违约通知、律师函、违约方对违约行为在各种形式上的承认(包括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会议记录、邮件往来)、当地的新闻报道、工程交接记录 |
损失构成类 | 监理/会计师出具的账单、第三方出具的损失调查报告、各种费用的发票 |
五、结语
综上,证据材料的准备和申请书的撰写极大影响保函止付申请的成功率。国际工程作为中国大型企业进行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工期长、金额大、关系复杂、风险重重,法律风险作为中国承包商最容易忽略的环节却往往成为出海失败的根源。
参考文献:https://blog.ipleaders.in/section-9-of-arbitration-and-conciliation-act-1996/#:~:text=Section%209%20of%20the%20Arbitration%20and%20Conciliation%20Act%2C,%E2%80%93%20Before%20the%20commencement%20of%20the%20arbitration%20proceed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