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作为东南亚最大经济体、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合作伙伴,但其国内法律体系与中国迥然不同,加之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使得中国债权人在印尼追讨债权往往面临重重阻碍。
上一期《国内债权印尼追索流程——诉讼篇》一文中介绍了印尼诉讼的相关内容,本文继续以债权人的视角,剖析在印尼申请仲裁时面临的主要难点,同时结合印尼兰迪的实务经验,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应对良方,为中国债权人点亮复杂局面下的一盏明灯。
一、印尼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但执行困难
与不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不同,印尼原则上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这主要得益于印尼于1981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作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印尼有义务承认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并根据本国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但在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尼的执行仍面临诸多障碍:
1.执行令审查程序繁琐
根据《仲裁法》,外国仲裁裁决须经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登记和审查后,方可取得执行力。债权人需提交裁决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仲裁协议原件,以及印尼语译本。法院将对裁决的形式要件和公共政策等实质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程序可能旷日持久。
2."公共政策"例外滥用
印尼法院倾向于对"违反公共政策"作宽泛解释。实践中,只要仲裁裁决可能损害印尼国家或公众利益,法院往往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这给债务人留下了较大的抗辩空间。
3.执行手段有限
即便获得执行令,实际执行仍困难重重。印尼缺乏专门的裁决执行机构,执行主要依赖法院。但印尼法官往往不愿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执行力度不足。
4.地方保护主义
对涉及印尼国企、大型私企的裁决,地方法院可能出于保护本地利益考虑,对执行采取消极态度。债权人很难撼动根基深厚的印尼公司。
5. 司法腐败问题
印尼的司法系统普遍存在效率低下、贪污腐败问题。在利益的驱使下,法官可能刻意设置障碍,阻碍裁决执行。
二、印尼仲裁执行程序
印尼于1999年颁布了第30号法律《仲裁与争议解决替代方式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对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作出了规范。根据该法,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外国仲裁裁决即可在印尼获得承认和执行:
(1) 作出裁决的国家应当与印尼有关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比如,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认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即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
(2) 裁决事项应当属于印尼法律认定的商事法律关系范畴;
(3) 裁决不得与印尼的公共秩序相冲突,且仅限于在印尼领土内执行;
(4) 国际仲裁裁决在印尼执行必须获得雅加达中央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
(5) 如果印尼共和国是国际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执行令状应由印尼最高法院签发,并由雅加达中央法院执行。
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负责处理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仲裁员或其法定代表人提交裁决到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登记后,可提交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申请。在地方法院院长发出执行令后,会委托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院长进行进一步的执行。扣押令可针对裁决所涉及一方的资产和财产发出,根据执行命令申请的要求。执行裁决时的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追索难点及解决办法
(一)追索难点
尽管印尼作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在法律层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但仲裁裁决在印尼的执行仍面临诸多障碍,导致许多债权人即便获得胜诉却难以兑现胜利果实。
1.执行令审查程序繁琐耗时
根据印尼《仲裁法》,外国仲裁裁决需经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登记和审查,获得执行令后方可在印尼境内执行。债权人须向法院提交裁决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仲裁协议原件,以及相应的印尼语译本。
实践中,法院不仅审查裁决的形式要件,如是否属于商事争议、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等,还可能对实体问题进行审视。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法院往往允许其提交书面意见并组织质证,拉长审查程序。
2."公共政策"例外被滥用
《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公约起草者的本意是将该例外情形限定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然而印尼法院对"违反公共政策"的解释往往过于宽泛。
只要仲裁裁决可能损害印尼的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或者公众利益,法院就可能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实践中,涉及印尼大型国企、牵涉敏感行业(如自然资源)、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如集体失业)等案件,常常因"公共政策"而受阻。这给了债务人极大的抗辩空间。不少债务人聘请高水平律师,围绕"公共政策"大做文章,有些甚至捕风捉影、上纲上线,试图将商业纠纷政治化、道德化,以逃避履行义务。
3.执行手段有限且法院消极执行
即便债权人历经艰辛拿到执行令,实际执行仍困难重重。印尼缺乏专门的裁决执行机构,执行主要依靠各地方法院。然而,印尼法官普遍存在不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倾向。
一方面,印尼《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措施规定不够细化,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另一方面,对涉外案件,法官担心引发外交纠纷,且认为外国债权人地位超然,故而不愿"下重手"。此外,印尼伊斯兰文化讲求和解,法官也倾向于调解化解矛盾。
(二)应对策略
1.谨慎选择仲裁地和仲裁规则
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对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做周密考虑。鉴于印尼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较为困难,可以约定以印尼为仲裁地,适用印尼国内仲裁规则。这样作出的裁决将被视为国内裁决,无需经过繁琐的承认程序。
如果坚持选择境外仲裁,也应当选择在印尼享有良好声誉的仲裁机构,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相较而言,印尼法院对这些机构作出的裁决较易认可。
2.在印尼安排资产担保或保全
如果债务人在印尼拥有资产,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一旦违约则可直接执行担保物,避免仲裁程序。主要形式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保证金、银行保函等。办理担保手续时聘请当地律师把关很有必要。
在仲裁过程中,经债权人申请,仲裁庭可以作出保全裁定。债权人可持该裁定向印尼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财产。印尼《仲裁法》承认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保全令,这为债权人锁定债务人财产提供了可能。
中国债权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印尼申请执行仲裁的特殊性,与拥有印尼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合作,确保仲裁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