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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解读之仲裁制度
    时间:2023-01-05 11:16  来源:海外投资律师网  作者:小编  浏览:

    泰国作为经济发展水平位于东盟国家前列的经济体,社会总体稳定,政策透明度较高,并且商品在东盟国家享受零关税待遇,对周边国家具有较强辐射能力,造就了非常开放包容的经商环境。因此,伴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并不断深化,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全方位推进的大背景下,两国经贸合作已进入历史最好时期。

    开放的自由经济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矛盾和纠纷的增加,在时间和效率越发重要的时代,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由于其固有弊端,逐渐无法适应投资双方的需求。尽管泰国的法律体系受到普通法的影响,但该国主要采用的还是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由法官为主导的诉讼制度下,纠纷将交由法官评估,由于法官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很可能不是某个案件所涉领域的专家,将导致法官做出的判决有悖于该行业和领域的习惯或共识。此外,诉讼的进度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日程安排,不由当事人决定。因此,诉讼过程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对于当事人来说效率较为低下。

    与此同时,泰国不是一个特别爱打官司的社会,尤其是与美国和欧盟相比,有许多庭内和庭外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可供选择。因此,在泰国法律系统中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愈发受到纠纷双方主体和法院的认可。

    近年来,在泰国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解决的本地和国际纠纷的数量持续增加。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在法院系统之外解决和处理纠纷的机会,包括三种方式:仲裁(Arbitration)、调解(Mediation)以及和解(Conciliation)。

    仲 裁

    当争议通过仲裁解决时,通常由一名单独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进行裁决。仲裁员是由当事人自己精心挑选的第三方,通常是该争议领域的专家。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由仲裁员根据仲裁程序作出裁决。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仲裁程序提供了模板,可作为一个国家国内立法的一部分。《泰国仲裁法》(2002)几乎完全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内容。

    尽管新仲裁法采用了很多示范法的原文,但在有些地方还是有着明显的不同。泰国仲裁法中仍有其独特的规定,例如泰国仲裁法则要求当事人在仲裁案件进行过程中应当向法院寻求临时性保全措施。

    此外,泰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责任豁免还有一项重大的新规定:即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责任时获得了责任豁免,除非他们因故意或严重过失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而被起诉。泰国仲裁法同时还规定:如果仲裁员索要、接受或同意接受贿赂,将被处以罚款或最高可达十年的监禁。

    司法厅下属的泰国仲裁院(“TAI”)是泰国庭外仲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TAI为国内和国际争端提供仲裁服务,TAI的程序须遵守《泰国仲裁院仲裁规则》(“TAI规则”)。另一个庭外仲裁服务提供者是泰国仲裁中心(“THAC”),它有自己的一套仲裁程序规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他们希望适用于其争议事项的程序规则。

    (一)仲裁的优点

    1. 可执行性

    在泰国,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能被直接强制执行,但是仲裁裁决可以。泰国对所有仲裁裁决均采用与众不同的单一执行制度:它并不考虑仲裁程序在何地进行。只需要泰国和该外国受同一个国际公约的管辖即可。这就使得仲裁对于解决国际商事合同争议具有特别的吸引力。如果交易的一方不愿意将争议交与泰国法院解决,在外国仲裁通常是比求助于外国法院更为可行的替代方式。

    根据1994年3月中国与泰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双方在在仲裁领域达成合作:“缔约一方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缔结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与执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作出的仲裁裁决。”

    2.灵活/高效性

    虽然仲裁程序在某些方面可能与传统的法院案件相似,但与传统诉讼相比,仲裁程序往往更灵活,不那么正式,也不那么耗时,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都拥有提问的权利。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事先约定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框架,并且仲裁程序的日期、时间、地点及开庭日期,均可通过仲裁员与当事人协商约定。

    此外,根据 2002 年仲裁法的规定,外国的法律顾问可以以仲裁员或律师的身份参加仲裁,但是外国律师只限于非泰国法管辖或不需在泰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专业性

    仲裁员不仅通常是该纠纷领域的专家,而且一般会有更多的时间来分析和评估该纠纷。相较于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及人员,加之仲裁员具备更多的行业专业知识,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被大大提高。

    4.保密性

    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大多数仲裁程序均不会向公众披露,保密性较高。换言之,与仲裁程序有关的信息不会被公开。由于披露争议细节可能对当事人的声誉造成损害,因此保密性对于希望保持争议隐私的当事人很重要。

    除了当事人的声誉外,其他第三方,如一方的竞争对手或其供应商,甚至可能从法律纠纷的披露中汲取信息,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仲裁程序的保密性极大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仲裁的缺点

    1.高成本

    虽然仲裁程序不强制要求聘请律师,但大多数当事人仍会选择聘请代理律师。此外,来自于仲裁员的费用可能大大高于诉讼费。在两项费用叠加以后,会造成更加高昂的争议解决成本。

    2.有限的救济权

    在泰国,仲裁员不能像法官或甚至在某些其他司法管辖区运作的仲裁员那样给予临时措施和救济。因此,申请临时措施(如禁止令)的一方仍需向泰国法院提出。对于仲裁裁定的救济,也只能根据仲裁法规定向管辖法院申请撤销。

     

    【兰迪小结】

    由于仲裁制度的高效、保密以及专业性,泰国的仲裁法律和制度近些年来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被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泰国仲裁法律和制度相对其他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总体来看仍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当中。因此,泰国常常被国际社会看作一个不太适于仲裁的国家。

    除此之外,在投资领域,因为泰国没有加入到《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因此外国投资者无法就投资过程中与泰国政府产生的争议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进行仲裁,这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是一个较大的隐患,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投资的风险。另外,并不是所有的外国仲裁裁决都能在泰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认定为与“公共政策”相冲突,那么法院可以不执行该仲裁裁决。

     

    【声明】

    本文仅作参考,不视为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根据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所作出的决定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参考资料】

    [1]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ailand——KORPNITI&ASSOCIATES

    [2]https://korpniti.com/legal-briefing/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in-thailand/

    [3]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DEJ-UDOM&ASSOCIATES

    [4]https://www.dejudomlaw.com/litigation/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in-thailand/

    [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仲裁制度研究(一)》

    [6]《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泰国2020年版》

    ©海外投资律师网 odi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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