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国内搬到到印度的手机上下游企业频繁被印度当局追缴商品和服务税(GST)的案例屡见不鲜,有的直接从0 GST变成15%,有的是18%直接涨到了28%,追缴金额少则几千万卢比,多则几十亿。综观这些涉税的中资企业,税局给出的追缴GST的罚单都是在产品进口到印度几年后才开出,多年的累积不仅包括差额部分的GST,还有高额的罚息,实属高招--“养肥了再杀”,一点都不手软。据在印度生产规模较大又涉及GST补缴的企业法务说:他们打听到税局将要对他们原本0 GST进口的手机配件追缴15%的GST,如果税局的罚单正式下来,他们原本在印度经营得很好的企业肯定就倒闭破产了。所以,就税局追缴GST一事,难道中资企业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来预防吗?
其实,在印度一直有一项税务预裁制度(advance ruling)[1],税务裁定由预先裁定机构(Authority for Advance Ruling [AAR])作出,该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不仅有助于申请人提前了解有关商品需要缴纳的GST税率,裁定结果对申请人和政府当局均有约束力,而且申请进行税务预先裁定的费用并不高,程序简单且快捷。对AAR作出的预先裁定,可以向预先裁定上诉机构(Appellate authority for Advance Ruling [AAAR])提出上诉。AAR和AAAR均有规定的审限来作出裁定。因为印度的税制相当复杂,因此对于外国企业向印度关联公司大量出口一些税率不是十分确定的产品时,向预裁机构提出明确税率的申请是减少税务风险不可或缺的环节。
在目前的制度下,只能对拟交易的商品进行预先裁定,而在GST项下,申请人可以对拟交易和已经进行的交易商品进行预先裁定。
2017年CGST法案第97(2)条和第100(1)条规定的可裁定事项:
(a)货物和/或服务的分类问题;
(b)根据CGST法的规定发出的通知的适用性问题;
(c)确定货物或服务或两者的供应时间及对应的价值;
(d)已付或视为已付的税款的进项税额抵免的可行性;
(e)确定货物和/或服务的纳税责任;
(f)确定申请人是否需要注册的问题;
(g)申请人就任何货物和/或服务所做的任何特定事情,是否构成或导致在该术语的含义内提供货物和/或服务。
(一)预先裁定适用的主体和时间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AAR或AAAR宣布的预先裁定只对申请人和申请人有关的管辖机构发生效力。这意味着,预先裁定不适用于在印度的其他类似应税人。但就裁定适用的时间段,印度法律没有进行限制,相反,只要支持原始预先裁定的法律、事实或情况没有发生改变,预先裁定则一直具有约束力。但如果AAR或AAAR发现申请人通过欺诈、隐瞒重要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方式获得预先裁定,则预先裁定应被认定为自始无效。
(二)获得预先裁定的程序
希望获得预先裁决的申请人应以规定的表格和方式向AAR提出申请。表格的格式和申请的详细程序已在《预先裁定规则》(Advance Ruling Rules)中规定。在收到申请后,AAR应将申请的副本发送给对申请人有管辖权的官员,并要求提供所有相关记录。接着,AAR可以审查申请和记录,也可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此后,AAR将通过一项命令,接受或拒绝该申请。裁决机构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申请被拒绝,应以口头命令的方式说明拒绝的理由。如果申请被受理,AAR应在收到申请的九十天内宣布其裁决。在作出裁决之前,它应审查申请以及由申请人或有关部门官员提供的进一步材料,及AAR必须听取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CGST/SGST的管辖官员的意见。如果AAR的两个成员之间有不同的意见,他们应将他们不同的观点提交给AAAR,进行听证。如果AAAR的成员也无法就AAR提交给他们的问题得出一致的结论,那么将被视为不能就AAAR层面上持续存在分歧的问题做出预先裁决(即申请了预先裁决,但无法得到确定的答案)。
(三)小米充电宝税务预裁申请案
2018年5月17日,小米为了明确其充电宝应当缴纳18% GST还是28%GST向AAR提出税务预裁申请,2019年1月22日卡纳塔克邦的AAR就该申请作出了裁决:小米充电宝应当适用28%GST的税率。
双方主要分歧在于,小米充电宝应当归入税号8504 40 90项 静态转换器(征收18%GST)还是归入8507蓄能器(征收28%GST)项下,AAR的裁决理由是:
(1)即使充电宝的电池与升压系统的辅助电路相连,以发挥给设备供应电力的功能,但充电宝的主要功能仍为储存及供应电能。
(2)本案中小米援引了Luminous Electronics Pvt. Ltd.一案中关于UPSS(不间断电源系统,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System,归类8504 40 90项 静态转换器)的认定,但AAR认为小米充电宝并不适用UPSS的认定,因为UPSS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一个不间断电力来源,储存在UPSS电池中的电能通过其中的逆变器被转换成交流电进行供应。然而,在UPSS中使用电池并不是必须的,也可以使用发电机作为直流电的来源。
小米充电宝和UPSS的本质区别是小米充电宝缺少了电池就完全无法运作,而在UPSS中电池可以被非电池组件替代,电池不是必须的。因此,小米公司旗下的“充电宝”作为蓄能器而非静态转换器,应归入8507项。
很多时候印度的税务风险是完全无意识之间发生的。虽然印度在2017正式通过全国统一的GST法案,但由于印度复杂的税制和邦之间的执行问题,经常会看到不同的印度会计师在一个税务问题上可能给出不同的答案,即便在印度深耕多年的中资企业也难逃被印度税局“洗劫”“搞垮”的的风险,加之在当前中印关系并未缓解,在印度营商的中资企业面临的税务挑战仍在不断增加,中资企业有意识地利用印度司法或者相关程序降低自身税务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1]“预先裁定”是指AAR或AAAR就2017年CGST法案第97条第(2)款或第100条第(1)款规定的事项或问题向申请人提供的决定,涉及申请人正在进行或拟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供应或两者兼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