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 月 1 日起,越南国民会议通过的新《投资法》(第 61/2020/QH14 号)生效,并取代自 2014 年生效的《投资法》(第 67/2014/QH13 号)。越南本次修订《投资法》的目的在于服务其日渐开放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政策,以此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新《投资法》相较于 2014 年的《投资法》,放宽了 22 个行业的外国投资准入限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出台了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清单,提供了更加更加广泛的鼓励措施及具体条件规定,并简化了外国投资的程序。
(一)越南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从中央层面来看,主管越南外商投资的部门是计划投资部(MPI)。该部门总部位于河内, 下设有 31 个司局和研究院,主要负责国家层面的计划和投资管理。主要职能包括负责起草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制定全国经济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投资方面的指导意见,负责管理国内外投资和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建设,并组织管理对官方发展援助(ODA)的使用,负责管理部分项目的招投标、各个经济区、企业的成立和发展、集体经济和合作社及统计归口职责等。
从地方层面(省、直辖市)来看,省级人民委员会直接管理本省范围的外商投资活动,并负责向省内的非工业区项目发放投资许可。省计划投资厅(DPI)负责具体执行工作,如省级范围内投资活动的注册、评估和投资许可的发放。
MPI 和 DPI 评估投资项目的过程中需要项目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参与,提供相关意见以保证投资符合相关行业的规定。
(二)越南外商投资行业规定
1.禁止投资的行业范围:
(1)《投资法》附录 I 中规定的毒品交易;
(2)《投资法》附录二中规定的化学品和矿物的贸易;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1 中规定的野生动植物标本;本公约附录 III第一组中的稀有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水产标本的贸易;
(4)卖淫;
(5)人口;人体组织、尸体、人体器官和人类胎儿的交易;
(6)与人类无性繁殖有关的商业活动;
(7)鞭炮的交易;
(8)提供收债服务。
2.限制投资的行业范围:
出于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社会道德或公共卫生的原因,越南对于部分行业的投资设 置了一些准入条件。越南新《投资法》对限制投资的行业进行了删减,限制投资的行业有 227 个, 详细清单见《投资法》附件 4,主要涉及银行与金融、文化产品出版、娱乐服务提供、自然资源开采,以及房地产等领域。
在越南对限制行业进行投资的条件包括:
(1)符合投资条件的对象和范围;
(2)符合投资条件的形式;
(3)符合投资条件的内容;
(4)遵守投资条件的资料、程序和行政手续(如有);
(5)符合行政手续办理的政管理机关、解决行政手续的权责机关;
(6)许可证、证明书、文凭或其他书面确认、核准文件(如有)的有效期。需要满足的投资条件规定包括:
1)许可证;
2)证明;
3)证书;
4)书面确认、核准文件;
5)个人和经济组织必须满足从事投资经营而不需权责机关书面确认的其他要求。
3.鼓励投资的业务范围
(1)高科技活动, 高科技配套产品, 研究, 制造和开发符合科技法规定的科技产品;
(2)新材料、新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制造;附加值在 30%以上的产品制造;节能产品;
(3)主要电子产品、机械产品、农业机械、汽车、汽车零部件的制造;造船业;
(4)优先支持产品清单上的产品的制造;
(5)信息技术产品、软件产品、数字内容的制造;
(6)农业产品、林业产品、水产养殖产品的培育、种植和加工;造林和森林保护;盐业生产; 渔业和渔业物流服务;植物品种、动物品种和生物技术产品的生产;
(7)废物的收集、处理、回收或再利用;
(8)投资于基础设施工程的开发、运营、管理;发展城市地区的公共交通。
(9)学前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
(10)医疗检查和治疗;医药产品和医药材料的制造,医药产品的储存;为创造新的医药产品服务的制剂技术和生物技术的科学研究;医疗设备的制造;
(11)对残疾人或专业运动员的体育设施进行投资;保护和促进文化遗产的价值;
(12)投资于老年病中心,精神健康中心,治疗受橙剂影响的患者;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的护理中心;
(13)人民信贷基金、小额信贷机构;
(14)为创造或参与价值链和产业集群而制造商品和提供服务。
4.鼓励投资的行政区域
(1)经济社会条件苦难地区和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
(2)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区。
(三) 越南外商投资方式规定
根据越南新《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立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执行投资项目、签订商业合作协议等方式在越南进行投资。
1.以在越南设立经济组织的形式进行投资
在越南设立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需要满足《投资法》第 9 条规定的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并且在建立经济组织之前,外国投资者必须有一个投资项目,并办理投资登记证书的签发或调整手续,但根据《中小企业法》的规定建立中小型企业和启动投资基金的情况除外。
2.以入股、购买股份、购买入股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向经济组织出资:
(1)购买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增资发行股份;
(2)向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注资;
(3)向(1)点和(2)点未提及的其他经济组织注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购买经济实体的股份或股权。
1)向股份公司或其股东购买该公司的股份。
2)购买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股权,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
3)购买合伙企业出资成员的股权,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出资成员。
4)购买1)、2)、3)点中未提及的其他经济实体成员的股权。
3.以签订商业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以签订商业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法》规定商业合作协议的各方应建立一个协调委员会来执行 BBC,协调委员会的职能和职权由各方商定,并详细规定了商业合作协议的至少应当包含的内容:
(1)合同各方的名称、地址和授权代表;企业地址或项目地址;
(2)业务的目标和范围;
(3)合同各方的贡献,以及商业投资成果在各方之间的分配;
(4)合同的期限;
(5)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7)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
(四)越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新《投资法》对于国内外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与本地投资者一样的投资优惠待遇。
1.具体优惠政策形式: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在一定时期内或在整个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除和减少税收以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
(2) 免除为形成固定资产而进口的货物的进口税;根据进出口税法的规定,免除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用品和部件的进口税;
(3)减少或免除土地税和土地租金;
(4)加速折旧,增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可抵扣费用。
2.有资格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组织包括:
(1)符合《投资法》第 1 条第 16 款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的业务范围的投资项目;
(2)位于《投资法》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的符合投资优惠条件的地区的投资项目;
(3)资金不少于 6 万亿越盾的投资项目,其中不少于 6 万亿越盾的资金在投资登记证或投资指南批准书颁发之日起 3 年内支付,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获得收入的年份起 3 年内每年总收入不少于 10 万亿越盾,或项目有 3000 名以上员工;
(4)社会住房建设项目;位于农村地区并雇用至少 500 名员工的投资项目;按照残疾人法律规定雇用残疾人的投资项目;
(5) 高科技企业, 科学技术企业, 科学技术组织; 根据技术转让法的规定鼓励转让的技术清单上的技术转让项目, 高科技法和科学技术法规定的科学技术企业孵化器; 为满足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而生产和提供技术, 设备, 产品和服务的企业;
(6)创业项目,国家创新中心和研究开发中心;
(7)对中小企业产品分销链的商业投资;对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机构、中小企业孵化器的商业投资;对为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法》规定的初创企业服务的协同工作空间的商业投资;
但上述(2)(3)(4)项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矿产开采项目;
2)根据《特别消费税法》应缴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服务的制造/销售项目,但汽车、飞机和游艇的制造项目除外;
3)《住房法》规定的商业住房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