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根据实务观察到,一些约定在中国仲裁庭解决的国际争议解决的案件中,仲裁庭开庭后外国的被申请人(违约一方)不参加庭审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很多中国企业最终拿到的是仲裁庭的缺席裁决。对于这样的裁决能否在国外顺利执行,我们以印度为例展开阐述,缺席裁决在执行中可能存在什么样的障碍。
01 在印度,什么情况下缺席裁决会被撤销或拒绝执行?
缺席仲裁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对方确实没收到仲裁通知而没有参加仲裁,另一种是对方收到了仲裁通知但却有意不出席仲裁庭审。
仲裁的送达不同于诉讼的送达,诉讼的送达涉及一国的司法主权,有法定的送达程序,如果送达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可能导致送达无效,但是仲裁属于私权利解决争议的范畴,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送达方式,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送达。如果申请人能够适当证明相关的仲裁通知已经送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如果主张其没有收到相关的通知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02 印度法院对仲裁通知“适当送达”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Monika Oli v. Messrs. CL Educate Limited案件中,德里高院认为该法案34(3)条的中“当事人”是指仲裁的一方,但并不包含仲裁一方的代理人(律师)。而将仲裁通知送达给对于仲裁程序有了解且与当前争议有直接关联的人员,则可被视为有效。但本案中仲裁通知送达的人员为仲裁一方的股东公司雇员,法院认为其与该争议无关,因此不构成“适当交付”。除此之外,德里高院就本案还重申,交付人是否与仲裁程序和执行标的物有关将会直接影响仲裁通知的送达效力,且根据援引该法案第21条所发出的仲裁通知应明确说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具体请求(如索赔)以及拟议仲裁员的姓名。
喀拉拉邦高等法院在Impex Corporation及其他诉Elenjikal Aquamarine Exports案中观察到,由于仲裁员在向申诉方宣布其为一方宣告缺席之前未向申诉方给予适当和充分的通知,因此剥夺了一方的公正听证的机会。基本原则“Audi Alteram Partem”,即“倾听另一方”,这对于公正程序和自然正义原则至关重要。因此,尽管根据1996《仲裁和调解法案》第34条,法院只有有限的权力进行干预,即仅限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况,但法院还是根据第34(2)(iii)条的自然正义原则的违反,而不是根据案件实体原因,撤销了仲裁裁决。
03 外国的缺席裁决能否被印度法院撤销或拒绝执行?
以上我们讨论了当法院判定仲裁通知未被“适当送达”,该缺席裁决会被撤销的情况。那么该规则是否适用发生在印度境外的缺席裁决呢?在BharatAluminium Co v. Kaiser Aluminium Technical Services Inc一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认定印度法院不能就法案第一部分涉及的印度境外的仲裁进行包括撤销外国裁决在内的司法审查。同时在2020年印度政府诉Vedanta Limited and Ors的上诉案(Government of India v. Vedanta Limited and Ors, Civil Appeal No. 3185 of 2020 (Arising out of SLP (Civil) No. 7172 of 2020))中印度最高法院也表示,即使满足了《印度仲裁法》第48条拒绝执行的条件,执行法院也无权撤销外国裁决。即撤销外国裁决的权力只属于仲裁地的法院。
印度法院虽无权对外国缺席裁决予以撤销,但印度最高法院表示外国裁决的执行能以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案》第48条规定的有限理由予以反对。第48(1)条规定的理由仅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第48(2)条规定的理由可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其中第48(1)(iii)条规定:“未向援用的裁决所针对的当事人发出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使其不能陈述案情;”。第48(1)(iii)条与第34条规定的仲裁通知未“适当送达”可撤销的情形完全一致,这也即表明,当外国缺席裁决被印度法院认定为“未适当送达”时,即使该仲裁裁决依据印度法律法院无权撤销,但也能以此为由拒绝执行。
04 外国的缺席裁决如何在印度执行?
一旦受理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印度法院确信该裁决按照该法案第二部分的要求是可以执行的,那么该外国裁决就可以像印度法院的判决一样被执行。因此若该外国缺席裁决不属于以上所讨论的1996《仲裁和调解法案》48条规定的情况,则属于依法可以执行的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与印度国内裁决中的国际商事仲裁基本一致。根据《印度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印度国内裁决的基本执行程序如下:
(1)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请求执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指示另一方当事人披露其任何资产和负债;
(3)执行法院通常会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说明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原因;
(4)另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时,执行法院有权力采取措施强制该方当事人履行裁决的规定内容。
同时根据2015年印度国家议会正式通过的《2015印度仲裁和调解法(修正案)》第2(2)条,印度法院有权作出旨在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决定,即使仲裁地在印度境外。这些决定包括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及协助调查取证。因此为确保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可以在提起仲裁时向仲裁庭及管辖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禁止债务人转移、处置资产,防止损失扩大。
结语
当涉及国际投资与贸易争议时,仲裁往往是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涉及印度主体而在中国或是印度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提请仲裁,由于双方不在一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庭的仲裁通知往往会产生未能送达或是被忽略的情况,此时申请仲裁的一方就不能被动等待,而应积极配合仲裁庭以有效的方式将仲裁通知送达给对方,不仅如此,在送达过程中还要重点关注通知所送达的对象以及内容等,并保留相关证据,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否则仲裁庭作出的缺席裁决也会被印度法院以未进行“适当送达”而拒绝执行,那样一来,不仅执行可能难以进行,还会耗时耗力。尤其是在印度法院对仲裁干预与效率较低的背景下,仲裁申请一方更应当完备做好确保仲裁通知有效送达的工作。
文/申艳雯、黄雪杉
审/黄雪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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