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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解读
    时间:2023-01-10 20:37  来源:海外投资律师网  作者:小编  浏览:

    2018年,越南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越南竞争法》(《竞争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9年7月1日实施,对在越南从事商事活动的实体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2004年《竞争法》适用于开展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统称为 "企业"),在国家垄断行业和部门开展业务的企业,以及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它还包括在越南经营的行业协会。没有明文规定该法适用于不在越南经营的外国实体。而2018年《竞争法》明确扩大了条款的域外范围,涵盖了所有对越南市场有或可能有限制竞争影响的行为。它还扩大了涵盖的实体,明确包括在越南经营的公共专业实体和专业协会,以及相关的国内和国外机构、组织和个人。

    2004年以及2018年《越南竞争法》。《竞争法》主要规制四种类型:禁止限制性协议;禁止滥用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或经济集中;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2004年《竞争法》设立的越南竞争管理局(VCA),在2017年曾分立为两个机构,但是在2018年《竞争法》出台后,这两个机构将合并为一个,即国家竞争委员会(NCC)。其作用是调查和裁决涉及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竞争案件调查机构将在NCC内部成立,以开展调查。NCC的主要职能有:

    (1)调查和裁决限制竞争案件;

    (2)调查和裁决不正当竞争案件;

    (3)对本来被禁止的限制性协议给予豁免。

    一、限制性协议概述

    2004年《竞争法》一方面从本身上禁止限制性协议,并以市场份额为基础再禁止一些协议。2004年的《竞争法》禁止限制竞争协议一般分为两类:本身被禁止的协议(没有任何豁免的可能性),和如果协议各方的合并市场份额超过30%的被禁止的协议。

    2018年新的《竞争法》扩大了本身的禁止清单,将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垄断、市场分享和产出限制协议纳入该类别。重要的是,它还放弃了禁止其他类型协议的30%的市场份额标准,选择了在市场上造成或有能力造成重大限制竞争影响的协议的标准。这意味着从更多基于形式的市场份额的方法转变为更多基于效果的方法来评估限制性协议。

    另外,2018年《竞争法》现在明确承认非竞争者之间的纵向协议和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协议之间的区别。如果某些协议是在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则会被更严格地视为本身的限制(如固定价格、市场共享、产出限制),而如果它们是处于生产、分销或供应链不同阶段的实体之间的纵向协议,则会采取一种基于效果的方法。

    二、两类被禁止的限制性协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最新的2018年《竞争法》,本身被禁止的协议包括:

    (1)阻止、妨碍或不允许其他企业参与市场或发展业务的协议;

    (2)将非协议方的其他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的协议;

    (3)为使一方或多方在商品和服务供应的招标中胜出而串通的行为;

    (4)同一相关市场中的企业之间的固定价格;

    (5)同一相关市场中的企业之间的分享市场;

    (6)同一相关市场中的企业之间的限制产量。

    如果协议在市场上造成或有能力造成重大限制竞争的影响,则被禁止的范围包括:

    (1)限制技术或工艺发展或限制投资的协议;

    (2)将签署商品和服务买卖合同的条件强加给其他企业,或迫使其他企业接受与合同主题无直接关系的义务的协议;

    (3)涉及固定价格的纵向协议;

    (4)涉及市场分享的纵向协议;

    (5)涉及产出限制的纵向协议;

    (6)不与非协议方的其他实体进行交易的协议;

    (7)限制非协议方的其他实体的消费市场或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来源的协议;

    (8)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其他协议。

    三、限制性协议的豁免条款

    根据2004年的《竞争法》,本身不被禁止的限制性协议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如促进技术或工艺进步,提高商业效率),可以被允许。

    本身不被禁止的限制性协议,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如促进技术或工艺进步,提高商业效率),可以被允许。否则将被禁止的协议在获得豁免之前不能执行。越南监管机构最近表示,旨在为越南创造更多收入和就业机会的出口卡特尔,或共同协商国际体育节目转播权的最佳价格的国内电视台,是属于豁免范围的一些活动。

    2018年《竞争法》通过取消一些豁免理由,缩小了适用豁免的范围。重要的是,虽然根据2004年《竞争法》,本身禁止的行为不能被豁免,但修订后的法律允许豁免适用于某些类别的本身禁止的协议,即竞争对手之间的价格垄断、市场分享和产出限制协议。

    2018年《竞争法》还对可能授予的任何豁免规定了五年的期限。国家竞争委员会NCC需要在豁免期到期前的90天内考虑并决定是否继续允许豁免。任何进一步的延长也被限制在最多五年。

    因此,根据最新的2018年《竞争法》,可豁免的协议范围如下:

    (1)促进技术或工艺进步或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2)促进质量标准和产品类型的技术评级的统一适用性;

    (3)统一贸易、货物交付和付款条件,但不涉及价格或任何定价因素;

    (4)提高越南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豁免不适用于本身被禁止的协议,但横向操纵价格、限制产量和分享市场除外。

    如果企业打算依靠豁免来参与本应被禁止的限制性协议,则需要申请豁免,并且在没有获得豁免的情况下不能执行这些协议。

    2018年《竞争法》赋予国家竞争委员会即NCC以发布是否批准豁免的决定的权力,而不是由贸易部来决定。

    一旦各方提交了完整的豁免申请并被监管机构接受,法定时限就开始运行。此前2004年《竞争法》规定,豁免决定应在接受申请后60天内发布。这可以再延长两次,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0天。2018年新的《竞争法》缩短了审查时间,只允许延长一次30天。

     

    【兰迪小结】

    限制性协议作为反垄断监管机构审查的重点,在越的中资企业应特别注意2018年法律修改后禁止限制性协议的条款,妥善应对监管机构针对横向和纵向协议审查方法的转变,并且注意豁免条款所涵盖范围的缩小,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处罚。

     

    【参考文献】

    1. The Criminal Code of Viet Nam, (Law No. 100/2015/QH13, 27 November 2015), http://www.derechos.org/intlaw/doc/vnm1.html

    2. Competition Law, (Law No. 27-2004-QH11), https://asean-competition.org/file/pdf_file/Vietnam_Competition%20Law%20(2004).pdf

    3. Competition Law, (Law No. 23-2018-QH14).https://www.apeccp.org.tw/htdocs/doc/Vietnam/Competition/apecVietnamlaw.pdf 

    4. Decree on Dealing With Breaches in the Competition Sector, (No. 120-2005-ND-CP),https://www.annamlaw.com/images/news/Decree%20No.20_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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